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恩施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刘芳震等同志辞职请求的决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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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1-6-29 19:23:47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(2021年6月29日州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)
根据刘芳震、张勇强同志因工作变动辞去职务的请求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》第二十七条、《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》第十一条和《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》第十条的规定,恩施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:
接受刘芳震同志辞去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州长职务;
接受张勇强同志辞去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副州长职务。
接受以上两名同志辞职后,报州人民代表大会备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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